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可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①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等场所外(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②9层及9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③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m2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④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篷等);
⑤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等的单层(包括标准层)的内部装修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工程应由该建筑的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向所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该项目办理内装修简易审批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函同意并在函中提出统一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及《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原土建设计单位意见一栏中审核盖章)。
⑥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学校教学用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⑦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1-4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